2004年12月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占有房屋后就得交物业费?
  州李先生来电:我于1998年入住某小区,但因开发商的原因,我一直不能办出产权证。物业公司要求我交付6年来产权人物业管理费用。从法律上说,我根本就算不了什么产权人,为什么要我交纳只有产权人才交纳的费用呢?
  本报作答:你的问题比较普遍,因为我国的行政发证一直滞后于实际入住时间,但在司法实践中,往往是根据房屋买受人(即买房人)是否已经对房屋实际占有进行产权判断的。李先生既然已经购买了小区住宅且居住6年,可以认定他就是房屋产权所有人。对于开发商没有履行购房合同中关于办理产权证的约定,李先生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,维护自己的权利。但是对物业费用的问题,你不交纳就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了。